河南环境监测(河南环境监测技术专升本学校)

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办法第三条

1、Km。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保护地震观测设施的最小距离如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省、市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地震监测台(站)、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仪器。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

3、本规定所称的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本规定所称的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其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4、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