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生态修复问责条例(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生态修复中心)

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晋阳湖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西山自然生态与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关系,协调处理好人工湖保护与水、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有效发挥晋阳湖的自然生态功能。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过查询采招网显示,截止到2023年7月18日,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是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标,代理单位是山西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2021—2035年)》中,景观规划范围为晋阳湖景区(公园),定位是“山湖一体、古今交融、东方园林、开放共享的世界名湖”。其中,二期北起环湖北路,南至蒙山大街,西起旧晋祠路,东至一期工程区,规划面积36平方千米;三期位于晋阳大道以西,规划面积6平方千米。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汾河太原城区段、晋阳湖片区、东西北山等重点区域及周边规划管控,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学校、医院周边禁建土壤污染风险项目《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如何理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法律主观:由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

生态修复与恢复原状的具体辨析为:通过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之间的关系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设立目的、责任主体、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可以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该是一种在民事责任框架下的,与恢复原状相互独立的,具备公益性和补偿性的单一的环境法律责任。

首先,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对环境的破坏,自然环境已经面临了严重的生态危机,生物多样性正在遭受破坏。这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是极大的威胁。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迫在眉睫,已成为人类共同的责任。其次,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全球范围内普及环保意识已成为一个趋势。

山西省永久性公益林保护条例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组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划定、保护补偿、培育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公益林的分类、范围、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其中,对于公益林的分类,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同时,对于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公益林的保护重点在于恢复和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同时保护林木资源。

第三十二条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开发的区域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

1、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3、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4、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5、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

1、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系统治理,自然修复、休养生息,分类施策、严格监管的原则,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将吕梁山区建设成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示范区、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型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的先导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是中国政府为进一步保护和修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推动黄河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律。